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專業藝術學生更具有人文素養及社會關懷之內涵,透過服務學習參與及反思過程,提升學生的正向態度,同時培養公民素養及責任,協助其專業知能成長與擴展藝術學習領域的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推展服務學習特成立「服務學習委員會」(以下稱為本會),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委員由教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教學與學習支援中心主任、各學系系主任或受推派之專任教師、課務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及學生會長擔任之。
第三條 服務學習為必備,本校98學年度至104學年度入學之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需修滿服務學習點數110點,10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大學部學生需修滿服務學習點數90點。獲取點數方式分為課程及活動兩類,服務對象須有二分之一為校外人士;為鼓勵學生參與全校性公共事務,學生會及畢聯會之幹部服務不受此限制。
(一) 課程類:鼓勵各教學單位開設服務學習課程或將原課程中加入服務學習精神,開課資訊送本會認定後供學生自由選修,包括通識教育課程及專業藝術課程,各課程之服務學習點數由本會認定。
(二) 活動類:由各單位及學生社團規劃具服務學習之活動,鼓勵以多元形式推動,包含校內、外服務及國內、外關懷,計畫送本會認定後供學生自由參與,服務學習點數由本會認定。
(三) 學生於修習服務學習點數時,98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課程及活動兩類點數皆不得為零; 107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點數不限類別並需參與一場服務學習週會講座,學生須於預計畢業當學期結束前修滿服務學習點數。
(四) 本校轉學生須於轉入當學期提供相關服務時數證明文件,經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認定後,始可轉換其服務學習點數。
第四條 服務學習點數由授權之各單位於服務學習點數E化系統登錄申請,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作為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認證紀錄。自學生入學後第三學年度下學期實行服務學習點數預警,學生亦可自行至iTNUA查詢。
第五條 本會應定期舉辦服務學習相關研習培訓座談會,並邀請授課教師及活動承辦人員參加,俾利了解課程實施狀況,增進互動交流。
第六條 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之成績、請假等事宜,皆同一般課程程序處理。
第七條 身心障礙之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工作性質由各學系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其狀況特殊經系主任、院長同意並經學務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第八條 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活動補助及工讀時,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及參與點數列為審查條件之一,表現優異者得優先錄用。
第九條 為獎勵服務表現優異之學生,各授課教師得於各服務學習課程中選拔表現優異之學生,給予嘉獎鼓勵;且各系得於畢業年度選拔三名服務績優學生,由學務處頒發服務學習績優獎。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