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108年423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專業藝術學生更具有人文素養及社會關懷之內涵,透過服務學習參與及反思過程,提升學生的正向態度,同時培養公民素養及責任,協助其專業知能成長與擴展藝術學習領域的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推展服務學習特成立「服務學習委員會」(以下稱為本會),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委員由教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教學與學習支援中心主任、各學系系主任或受推派之專任教師、課務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及學生會長擔任之。

第三條  服務學習為必備,本校98學年度至104學年度入學之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需修滿服務學習點數110點,10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大學部學生需修滿服務學習點數90點。獲取點數方式分為課程及活動兩類,服務對象須有二分之一為校外人士;為鼓勵學生參與全校性公共事務學生會及畢聯會之幹部服務不受此限制。

(一)  課程類:鼓勵各教學單位開設服務學習課程或將原課程中加入服務學習精神,開課資訊送本會認定後供學生自由選修,包括通識教育課程及專業藝術課程,各課程之服務學習點數由本會認定。

(二)  活動類:由各單位及學生社團規劃具服務學習之活動,鼓勵以多元形式推動,包含校內、外服務及國內、外關懷,計畫送本會認定後供學生自由參與,服務學習點數由本會認定。

(三)  學生於修習服務學習點數時,98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入學者課程及活動兩類點數皆不得為零; 107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點數不限類別並需參與一場服務學習週會講座,學生須於預計畢業當學期結束前修滿服務學習點數。

(四)  本校轉學生須於轉入當學期提供相關服務時數證明文件,經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認定後,可轉換其服務學習點數

第四條  服務學習點數由授權之各單位於服務學習點數E化系統登錄申請,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作為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認證紀錄。自學生入學後第學年度下學期實行服務學習點數預警,學生亦可自行iTNUA查詢。

第五條  本會應定期舉辦服務學習相關研習培訓座談會,並邀請授課教師及活動承辦人員參加,俾利了解課程實施狀況,增進互動交流。

第六條  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之成績、請假等事宜,皆同一般課程程序處理。

第七條  身心障礙之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工作性質由各學系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其狀況特殊經系主任、院長同意並經學務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第八條  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活動補助及工讀時,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及參與點數列為審查條件之一,表現優異者得優先錄用。

第九條  為獎勵服務表現優異之學生,各授課教師得於各服務學習課程中選拔表現優異之學生,給予嘉獎鼓勵;且各系得於畢業年度選拔三名服務績優學生,由學務處頒發服務學習績優獎。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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