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細則

108 423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本校「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服務學習精神及面向如下:

一、 服務學習課程:
規劃及執行由教學單位負責,須兼顧學生服務學習精神之培養,及服務學習態度之養成。

二、 社團服務學習:
規劃及執行活動由學生社團負責,旨在鼓勵本校學生交流合作,走出校園推廣藝術、服務人群、培養藝術人的公民精神,開擴心靈視野和胸懷。寒、暑假期間安排集中服務、長期合作計畫則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校外各服務機構訂定。

三、 服務志工:
(一校園志工:

規劃及執行由校園志工單位負責,鼓勵本校各單位組織參與校園活動,以分享優質校園文化為目的。透過培訓及服務來加深學生對於校園之認同,由學生的服務,提升校園服務活動的品質。校園志工服務須包含以下面向:

1. 校園環境服務面向:協助交通安全、節能減碳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2. 校園文化服務面向:協助文史調查、導覽解說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3. 校園科技服務面向:協助資訊輔導、數位科技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4. 校園健康服務面向:協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5. 校園教育服務面向:協助教育輔導、藝術推廣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6. 校園其他服務面向:其他符合本細則目的之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二)校外志工:

須與藝術相關服務結合,個案方式處理學生校外志工服務學習方案,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協助審議。

第三條    服務學習執行內涵須包括以下四個階段:

一、準備/構思階段:連結授課教師教學、社團培訓內容、社區(機構)需求、學生能力。

二、服務/行動階段:引導學生由服務的探索走向理解,並實際行動。

三、 反省/檢討階段:設計結構化的反省活動,如:撰寫服務日誌、研讀及服務對象有關的專書、小組討論、研究報告等。

四、  發表/慶賀:一個分享的過程,讓學生、社區(機構)、教師一起分享彼此的學習及成長。

第四條    申請方式及點數核發:

一、課程類:

(一)依教務處排課時程及要求辦理,並於第二學期4月繳交次學年度之服務學習課程申請書(附表A)服務學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報申請,通過後始得開課。如遇特殊個案得另行審議。

(二)每門課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40點數為上限。選課對象從100學年度開始(含)入學學生者,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以30點數為上限

(三)於每學期期末成果分享會上發表執行成果,由本會進行期末審查。

(四)教務處於每學期期末提供修課成績資料供本會備查。

二、活動類:

一)服務學習週會講座,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舉辦,邀請專業講師分享服務學習經驗,於每學期週會時間表公佈場次。全程參與、簽到及完成線上回饋心得表單者,供課外活動指導組核發點數5點。

二)申請活動為學生社團及各單位者,依課外活動指導組排定申請時程及要求辦理,規劃全學年之服務學習活動計劃書,於每年515日前提報申請書(附表B)。經學生當然委員及各系學會會長審查,審查結果於服務學習網站公佈,經核准後方可執行活動。

1.    社團服務學習活動,執行服務前須舉辦培訓及說明會等事宜,服務點數依照實際執行活動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核發。執行後由執行社團及單位提供名冊及簽到表,供課外活動指導組核發點數之依據。

2.    申請活動專案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40點數為上限。

三)申請校園志工服務學習者,依課外活動指導組排定申請時程及要求辦理,規劃全學年校園志工計劃書及服務學習點數認證申請,於每年515日前提報申請書(附表B)。經學生當然委員及各系學會會長審查,審查結果於服務學習網站公佈,經核准後始可招募志工。

1.    服務志工須於活動執行前進行培訓,方可執行服務事宜,服務點數依照實際執行活動由各校園志工單位核發。

2.    每學期末各志工單位須將該學期所有核發點數之活動內容,依制式表單謄寫校園志工學期培訓與活動一覽表(附表C),載明活動內容、時間、發放點數,送至本會評核。

3.    申請校園志工專案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40點數為上限。須包含10點數志工培訓課程。

4.    各系志工活動,由各系輔導規劃例行服務,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35點數為上限。

(四)申請個人校外服務學習活動者,需於兩週以前填寫申請表,經教學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後始得執行。

 1.   服務執行結束須提供心得(至少600字以上)、活動相關紀錄(服務單位資料、簽到單、照片、影片)等佐證資料繳交至課外活動指導組。

 2.   申請個人校外服務學習點數在學期間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在學期間40點為上限。

(五)於每學期期末成果分享會上發表計畫成果,由本會進行期末審查。

六)領取工讀金之學生須視為工作人員,不得認定為服務志工,亦不得核發服務學習點數。

三、本校轉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有修習服務學習課程,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服務學習點數,應於轉入第一學期為731日前或第二學期為131日前,填具本校「轉學生服務學習點數抵免申請書」,並檢附原就讀學校所開立服務學習時數證明,送繳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

第五條    本校服務學習校外服務方案須及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書(附件D),服務學生之管理、督導、考核,由各教學單位及社團協同校外合作單位共同辦理。

第六條    責任分工

一、課程類

一)授課老師:

1.    帶領課程內容的準備構思、實際服務行動,服務後帶領學生檢討反思,於期末分享會發表課程學期成果。

2.    積極參與教學及學習支援中心或校外單位辦理之相關服務學習研習或講座。

3.    根據「學生評量」、「服務學習心得」等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4.    推薦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之學生。

二)教學助理(TA)

1.    積極參與教學及學習支援中心或校外單位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

2.    協助實際服務、協助執行反思活動及學生成果發表、影像資料紀錄。

3.    協助彙整「學生評量」、「服務學習心得」等相關資料。

4.    協助申報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申請獎勵品等相關事宜。

三)修課學生:

1.    準時參與服務學習課程及講座。

2.    參與學生期中及期末反思分享。

3.    學期結束前繳交至少600字服務學習心得報告。

二、活動類

一)指導老師:

1.    帶領活動內容的準備構思、實際服務行動,服務後帶領學生檢討反思,於期末分享會發表活動學期成果。

2.    積極辦理培訓及服務學習講座。

3.    帶領學生執行及反思分享。

4.    推薦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之學生。

(二)本校助理及學生社團:

1.    積極參與校內外單位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

2.    協助實際服務、協助執行反思活動及學生成果發表、影像資料紀錄。

3.    根據「服務狀態」及「服務學習心得」等相關資料協助提報點數。

4.    協助申報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申請獎勵品等相關事宜。

(三)參與服務學習學生:

1.     準時參與培訓及執行服務學習活動。

2.     於服務後參與反思分享並繳交至少600字服務學習心得報告。

3.     參與成果發表會。

第七條    服務學習點數認證:授權之各單位於每學期結束前完成當學期服務學習點數E化系統登錄申請,佐證資料核章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備查。

第八條     依據本校「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第四條實施服務學習點數預警,自學生入學後第三學年度下學期實行點數預警。預警標準未達70點學生,將通報各系辦公室並請導師協助輔導,參考預警流程圖如下:

第九條  依據本校「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第九條,得獎勵服務表現優異之學生。為鼓勵本校學生積極參與服務學習,本校各單位及社團填妥申請單(附件E)後,即可向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獎勵品。本會特定獎勵方式如下:

一、服務學習課程及校園志工得於每學期末申請獎勵品數量,於反思討論會提供獎勵品給予表現優秀之學生。

二、服務學習社團活動得於每次專案完成後申請獎勵品數量,反思分享會時獎勵參與之學生。

三、為鼓勵教職員生積極參與校內相關服務學習活動,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核准後亦得申請請獎勵品。

四、各系於畢業年度第二學期開學第一週結算服務學習點數,選拔服務學習點數前三名之學生,由學務處頒發服務學習績優獎

第十條   本會備有100件服務學習工作背心委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管理,本校各單位執行服務學習相關活動若有需求,於活動一周前填妥背心借用單(附件F)後即可借用。

第十一條  本校服務出隊危機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下:

一、實際活動實施前:

() 課程及學生社團欲執行服務活動前需辦理加入保險。

() 將名單送至本校校安中心備查。

() 可參與衛生保健組每學期舉辦之基礎醫療培訓。

    二、活動實施中危機處理方式:

() 尋求營隊帶隊老師或負責人員協助。

() 向服務當地尋求協助。

三、活動結束後:

() 將處理狀況回報學校。

() 校方活動負責單位協助申辦保險事宜。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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